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尼泊爾王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議定書于2001年5月14日在加德滿都正式簽署,雙方分別于2003年11月12日和2010年12月2日互相通知已完成協定生效所必需的國內法律程序。根據協定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本協定及議定書自2010年12月31日起生效,適用于2011年1月1日或以后開始的納稅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尼泊爾王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